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延伸、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和园区,引导新建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产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资源等配置指标。现有园区和企业应当逐步进行循环化改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