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