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预告登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