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凭证;(五)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