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