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登记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并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