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