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