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或者交办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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