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不得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不得转委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