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各类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