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计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遮挡物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查明事实,落实责任,依法负责组织拆迁、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