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一)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至少为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酸雨监测站至少为10倍),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基准气候站至少为10倍,基本气象站和酸雨监测站至少为8倍),距离铁路路基边缘至少200米,距离公路路基边缘至少30米,距水库等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线100米以上,距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300米以上(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500米);探测场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秆作物,酸雨监测站主导上风方5—10公里内无大型工业区,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热排放装置;
(二)高空气象探测场边缘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不得对高空气象探测讯号造成干扰,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办公室、住宅等建筑物和火源;
(三)气象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或热带气旋的主要来向)的障碍物对气象雷达天线的档角不应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档角不应大于1度,周围不得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四)太阳辐射探测场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必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五)气象卫星地球站边沿距离公路500米以上,距离工厂、高压线、电气化铁路等100米以上,四周的建筑物对气象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小于5度,确保国际电联规定的气象卫星工作频段不受干扰和侵占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实施。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石以及其他危害、污染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