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代表是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