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