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做好意见征求和分析论证工作。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