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