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