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有关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