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接到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