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已修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