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