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