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