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