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