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