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闽台邮政合作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闽台通邮基础设施建设,开辟闽台联运邮路,开通闽台邮政专船,扩大两岸邮件运输空中直航范围,促进两岸之间互发各类邮件和快件的中转地和集散地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