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拒绝办理邮政业务;(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四)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