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由邮政企业编制设置方案经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邮筒(箱)和占地十平方米以下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