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村邮站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