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承担灭火救援和防火等工作任务,所需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