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防火检查和巡查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