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