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消防控制室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