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