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审核通过或者出具审查合格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