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
(五)落实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落实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和消防安全宣传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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