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