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