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