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下列节能措施:
(一)实施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二)改造低效锅炉(窑炉);
(三)发展和推广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等洁净煤技术;
(四)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器具,设计、建造节能型建筑;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及太阳能、地热等能源;
(六)替代利用能源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七)采用用能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八)采用高效节电绿色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九)采用高效节能风机、电动机、变压器、泵类设备,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十)以其他方式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