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