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能耗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