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能耗指标规定的设备,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