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许可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