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七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负责做好代表视察的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个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代表视察,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代表视察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