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