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