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查究;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