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准驾证和服务证,做到人、车、证照相符;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票价售票;
(四)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使用电子设备报站;
(五)保持车辆清洁,维护车内的乘车秩序;
(六)不准车辆在站点滞留或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妨碍营运秩序;
(七)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八)不准在车内吸烟。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