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